原招標公告內容“3.3 其它要求:2.擬派出的本項目招標代理負責人1名須為本企業在崗人員且須提供社保管理部門出具最近半年社保繳費憑證,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執業資格,且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時間不少于3年(提供勞動合同);”
修改為:“3.3 其它要求:2.擬派出的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1名須為本企業在崗人員且須提供社保管理部門出具最近半年社保繳費憑證,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執業資格,且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時間不少于3年(提供勞動合同);”
本補充公告作為采購發包文件的組成部分,與采購發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標人應自行留意,若因投標人的疏忽而未及時發現本招標項目的相關信息的,由此引發的后果及損失由各投標人自行承擔。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