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登錄查看G42滬蓉高速、G65包茂高速及G6911安來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安全韌性提升及路面修復性養(yǎng)護項目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項目答疑文件
各潛在競選人:
現將“點擊登錄查看G42滬蓉高速、G65包茂高速及G6911安來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安全韌性提升及路面修復性養(yǎng)護項目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項目”作答疑如下:
問題一:招標文件第五章特別約定第 16 條明確要求,被保險人在施工區(qū)域、生活區(qū)域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導致身故 / 殘疾及醫(yī)療費用,保險人需按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承擔賠償責任。該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關于保險公司分業(yè)經營的規(guī)定,即財產保險公司只能經營與財產保險業(yè)務相關的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不得將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強制捆綁納入財產險屬性的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范圍;同時違反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嚴禁財產保險公司違規(guī)捆綁銷售人身保險產品的監(jiān)管要求,屬于強制要求保險公司突破經營資質、違規(guī)跨險種承保的行為,直接觸碰保險經營資質監(jiān)管紅線。
回復:刪除“第五章 發(fā)包人要求”中特別約定第16條“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在施工區(qū)域、或者業(yè)主、承包商、分包商允許的生活區(qū)域內、或上下班途中期間等遭受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以及由此產生的醫(yī)療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承擔團意險的保險賠償責任。”
問題二:特別約定中規(guī)定“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在施工區(qū)域、或者業(yè)主、承包商、分包商允許的生活區(qū)域內、或上下班途中期間等遭受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以及由此產生的醫(yī)療費用, 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承擔團意險的保險賠償責任。”此項責任屬于意外險保險范疇與本次招標的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財產險范疇)無關,該特約將財產險與意外險混同,與金融監(jiān)管局關于‘嚴禁財險公司違規(guī)開展意外險業(yè)務、嚴禁通過特別約定變相突破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要求相沖突,建議刪除。
回復:刪除“第五章 發(fā)包人要求”中特別約定第16條“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在施工區(qū)域、或者業(yè)主、承包商、分包商允許的生活區(qū)域內、或上下班途中期間等遭受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以及由此產生的醫(yī)療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承擔團意險的保險賠償責任。”
問題三:招標文件明確不接受聯合體競選,也未明確是否組建共保體,而本項目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金額高達 **** 元,屬于超大型工程保險項目,根據工程保險行業(yè)慣例,此類高保額工程保險項目多采用共保體聯合承保的形式,既分散承保風險,也能整合多家保險機構的服務資源,建議明確共保體中標方式,更有利于充分競爭。
回復:按比選文件及招標人要求執(zhí)行。
問題四:技術評分中專職保障服務要求成立 3 個工作小組并配備足額人員,卻未明確 3 個工作小組的具體職責劃分、人員配置的數量標準和專業(yè)要求,屬于評審標準表述模糊的情形。競選人無法準確判斷招標人的需求標準,易導致因工作小組設置與招標人主觀預期不符而被扣分,且評審專家在打分時無明確的量化標準,存在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違反了評標標準應具體、量化、可操作的招投標要求。
回復:工作小組的具體內容以各潛在投標人對本項目的理解進行編制,最終以響應性、完整性、全面性等方面進行評分。
問題五:業(yè)績要求中規(guī)定競選人省級分公司近五年內擁有承保 30 億元以上工程保險項目服務業(yè)績,該業(yè)績認定主體設置不合理。若競選人為總公司參與本項目,卻要求其省級分公司提供業(yè)績,總公司自身的全國性大型工程保險承保業(yè)績未被認可,與資格要求中 “總公司可直接參與競選” 的條款相沖突;且未明確省級分公司的界定標準,是重慶市內省級分公司還是全國任意省級分公司,表述模糊易引發(fā)爭議,同時該業(yè)績門檻未結合本項目實際保險金額進行合理測算,存在設置過高業(yè)績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嫌疑。
回復:按比選文件執(zhí)行。
問題六:本項目要求競選人總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 40 億元,該注冊資本金要求無明確的政策依據和項目實際需求支撐,案涉項目為高速公路養(yǎng)護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保險服務的核心競爭力在于承保能力、理賠服務、風險管控等,與總公司注冊資本金設定 40 億元的高門檻無直接關聯,該要求涉嫌隨意提高資格條件,排斥潛在的合格保險機構參與競爭,違反了招投標法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未做到資格條件與項目需求相匹配。
回復:按比選文件執(zhí)行。
問題七:部分指標分值過高、部分分項分值過低,高分值分項門檻苛刻,低分值分項未體現核心價值,呈現定制性和選擇性傾向,涉嫌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多數潛在投標人,違背相關法規(guī)的公平公正原則,損害多數潛在投標人合法權益,現依法匿名質疑,具體如下:
一、資格業(yè)績得分項(滿分2分):評分標準苛刻,分值設置有選擇性。該分項僅2分,與“資格業(yè)績”核心篩選價值不匹配,分值過低;評分要求苛刻,30億及以上門檻僅對極少數保險公司有利,既未發(fā)揮篩選作用,又排斥多數潛在投標人,與評分體系合理性相悖。
二、單一危險單位最大承保能力得分項(滿分6分):分值差距懸殊,定制性突出。該分項分值6分,與實際價值及項目需求失衡。評分標準下,僅兩家企業(yè)能達滿分門檻,多數合格投標人僅得3分及以下。6分高分值疊加苛刻門檻,使該分項左右投標結果,未結合行業(yè)特點和項目需求,與其他分項分值差距大,為特定資本規(guī)模保險公司“量身定制”優(yōu)勢,將多數潛在投標人置于劣勢。
(四)萬張保單投訴情況得分項(滿分3分):分值梯度失衡,門檻設置苛刻。該分項3分,與“服務質量參考指標”實際價值不匹配,分值偏高,與其他指標分值差距不合理。評分標準下,滿分門檻苛刻,僅極少數保險公司能達到,強化對極少數保險公司的傾斜,排斥多數潛在投標人。
五、風險評級得分項(滿分2分):分值設置極端,選擇性明顯。該分項僅2分,與“保險公司合規(guī)經營、風險管控能力核心指標”價值不匹配,分值過低,與其他分項分值差距大。評分標準下,僅設置2分無法體現核心價值,過度偏好A類保險公司,降低B類競爭優(yōu)勢,加劇評分失衡,排斥多數B類潛在投標人。
質疑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條規(guī)定,本項目5項硬性得分項違背公平、公正原則,損害多數潛在投標人權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回復:按比選文件執(zhí)行。
問題八:在仔細研讀本項目招標文件后,發(fā)現其中一項評分指標存在不合理設置,涉嫌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違背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現依法提出匿名質疑,具體事項如下:一、質疑事項:本項目招標文件中設置的“單一危險單位最大承保能力”評分指標(滿分6分),評分標準為:競選人單一危險單位最大承保能力以(2024年度注冊資本金+2024年度公積金)*10%為準,60億元及以上得6分;20億元(不含)~60億元得3分;20億元以下得1分(注:競選人需提供競選人總公司2024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加蓋競選人公章)。經我方市****
回復:按比選文件執(zhí)行。
問題九:萬張保單投訴情況按季度開展統(tǒng)計,每個季度統(tǒng)計數據為本季度和上季度的匯總數據,2024年第四季度萬張保單投訴統(tǒng)計數據為全年累計數據,對應文件名稱為《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重慶監(jiān)管局辦公室關于2024年保險業(yè)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該文件中未標注“第四季度”相關字樣,為避免理解歧義,請明確本項目萬張保單投訴情況指標,是否采用2024年第四季度發(fā)布的全年累計統(tǒng)計數據
回復:采用2024年第四季度發(fā)布的全年累計統(tǒng)計數據。
問題十:重慶公路養(yǎng)護工程 (集團) 有限公司:
我司就貴司發(fā)布的G42 滬蓉高速、G65 包茂高速及 G6911 安來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安全韌性提升及路面修復性養(yǎng)護項目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項目競爭性比選文件,針對第二章競選人須知 競選人須知前附表中 1.4.1 條業(yè)績要求相關內容提出質疑,具體如下:
貴司文件要求“競選人省級分公司近五年內(2020 年 - 2025 年,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擁有承保 30 億元以上工程保險項目服務業(yè)績(獨家承保或者擔任共保體首席均可)(競選人須提供合同或保單的掃描件,注:合同須附合同關鍵信息)”。該業(yè)績要求在重慶市內僅有極少數財產保險公司能夠滿足,絕大多數符合資質及信譽要求的財險公司因業(yè)績門檻限制被排除在競選范圍之外,該要求已形成明顯的招標排他性,違背了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性比選基本原則,也不利于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擇優(yōu)選取服務方。建議修改為:競選人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近五年內(2020 年 - 2025 年,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擁有承保 30 億元以上工程保險項目服務業(yè)績(獨家承保或者擔任共保體首席、共保均可)(競選人須提供合同或保單的掃描件,注:合同須附合同關鍵信息)。
懇請貴司對我司提出的質疑予以核查,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競爭性比選的公平原則,對業(yè)績要求條款進行調整。
回復:按比選文件執(zhí)行。
問題十一:重慶公路養(yǎng)護工程 (集團) 有限公司:
我司就貴司發(fā)布的G42 滬蓉高速、G65 包茂高速及 G6911 安來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安全韌性提升及路面修復性養(yǎng)護項目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項目競爭性比選文件,針對第二章競選人須知 競選人須知前附表中 1.4.1 條業(yè)績要求相關內容提出質疑,具體如下:
貴司文件要求“競選人省級分公司近五年內(2020 年 - 2025 年,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擁有承保 30 億元以上工程保險項目服務業(yè)績(獨家承保或者擔任共保體首席均可)(競選人須提供合同或保單的掃描件,注:合同須附合同關鍵信息)”。該業(yè)績要求在重慶市內僅有極少數財產保險公司能夠滿足,絕大多數符合資質及信譽要求的財險公司因業(yè)績門檻限制被排除在競選范圍之外,該要求已形成明顯的招標排他性,違背了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性比選基本原則,也不利于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擇優(yōu)選取服務方。建議修改為:競選人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近五年內(2020 年 - 2025 年,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擁有承保 30 億元以上工程保險項目服務業(yè)績(獨家承保或者擔任共保體首席、共保均可)(競選人須提供合同或保單的掃描件,注:合同須附合同關鍵信息)。
懇請貴司對我司提出的質疑予以核查,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競爭性比選的公平原則,對業(yè)績要求條款進行調整。
回復:按比選文件執(zhí)行。
本答疑文件是對比選文件的澄清、修改與補充,若比選文件與答疑文件不一致,以答疑文件為準。
請各競選人在競選截止前應隨時關注本項目相關信息,競選人應以最新答疑、補遺文件為準制作競選文件。無論競選人關注或下載與否,比選人視為競選人一律全部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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