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交中心僅就出租方提交的《信息發布申請書》內容進行信息公告,公告內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觀點和立場。股交中心對標的現狀、收益等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聲明或保證,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2、意向承租方應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賬戶。 3、若信息公告期滿,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則被確定為最終承租方;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則采用競價方式確定最終承租方。如其他權利人行使優先權的,按照股交中心相關規則執行。 4、意向承租方需在被確定為最終承租方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租金;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外的剩余租金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賬戶,股交中心收到租金后,且出租雙方辦理完畢交付手續后,扣除出租方應繳納的交易服務費,股交中心將剩余租金轉付出租方。租賃期自房產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非轉讓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上述時間要求簽訂合同,視為違約,扣除半個月租金。 5、意向承租方需承諾符合公告中對承租方資格條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資格條件要求,出租方有權在租賃合同簽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及經濟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6、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 則出租方將押金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 7、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自愿承擔標的存在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基于獨立慎重的原則作出簽署各項交易法律文書與合同的決定,同意按照現狀租賃本標的。 8、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租賃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向股交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到股交中心指定銀行賬戶。 9、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信息公告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利益受損方將有權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或按實際損失追究相關責任。 10、對承租房屋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標的內不得存放危險化學用品,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 11、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的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12、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設施,如需改變該房屋的內部結構或設置時,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承租方承擔。 13、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房屋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租、轉包、轉借,否則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押金并無條件收回房屋。 14、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采暖、物業等費用由 出租方 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水、電、采暖、物業等費由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間標的出現因非不可抗力等情況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送達費、差旅費、執行費、郵寄費等全部費用)。 15、承租方在標的租賃期間須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執行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并服從出租方監督檢查,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16、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信息公告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信息公告內容相違背。 17、意向承租方可在報名時向股交中心提交電子檔報名材料,并確保在被確認為最終承租方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紙質報名材料遞交至股交中心,紙質材料需與經股交中心審核的電子檔材料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