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勘驗現場時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面積變化不調整租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 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務費。 3、中心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務費后,將第一年度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并出具交易憑證。 4、交易憑證出具后15個工作日內,出租方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標的移交。如出租方未能在公告約定時限移交出租的標的,承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租賃協議,出租方無息退還承租方已交納租金,且承租方不追究出租方任何責任。標的移交前承租方需將承租押金交納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5、對承租房產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的用途合理使用該標的。在租賃期間,承租方可根據需要適當對房屋基礎設施進行維修、裝修,包括門窗、衛生間、采暖管路、消防設施、強弱電、給排水等設施。維修、裝修不得破壞房屋原有主體結構,出現安全問題由承租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經濟補償,維修、裝修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租賃期滿后,承租方不得損毀拆扒維修、裝修設施,將房產維修、裝修設施以現狀無償贈予出租方,出租方不予補償。承租方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如有發生爆炸、火災等情況均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在使用房屋時應注意防火、防水,若發生火、水災事故及屋頂漏水、屋內跑水等,造成的所有損失及維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在租賃期內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由承租方自行負責,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是該房屋的實際承租人,該房屋內發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拋物、水電使用不當,房間內摔傷等給承租方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傷害的)都由承租方承擔,與出租方無關,出租房不承擔任何責任。 6、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督檢查。承租方須確保使用房產的安全。如需裝修 及改建的報批、驗收等手續及有關費用由承租方自行負責,承租方裝修及改建必須達到政府或出租方標準或要求,并及時將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審批,驗收合格文件復印給出租方。如果發生消防部門要求出租房產進行消防整改的情況,由承租方負責全部整改費用。 7、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標的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售、轉租、轉包、轉借、抵押、擔保給第三方或其他損害標的的行為,否則出租方有權無條件解除租賃合同。 8、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9、標的租賃期間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賣、開發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租賃終止的,則租賃合同自行終止,承租方需無條件搬出并交還該房產,出租方不承擔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費用。 10、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將押金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 11、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