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請意向受讓方自行或聘請專業機構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判斷項目風險及評估 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親自勘驗標的,做好拍照、相關記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受讓方須在對 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確定受讓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 銀行賬戶。意向受讓方須對標的進行謹慎地選擇,一旦提交受讓資料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 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標的與公告內容不符等 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中心將按照公告約定處置保證金。 2.車輛交接前轉讓方負責承擔車輛違章扣分罰款。 3.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受讓申請書原件、法 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人身份證、最終受讓方資格證明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 交至中心,簽訂《車輛交接通知單》、《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 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 4.受讓方須在全部交易價款支付完畢后,在接到轉讓方通知后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及內蒙古 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車輛交接通知單》與轉讓方辦理提取車輛及交接過 戶手續。車輛交付后發生的一切風險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發生車輛及人身事故、車輛的丟失及損毀)由受讓 方承擔。 5.交易雙方須在車輛交接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車輛轉移登記手續,并受讓方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提供車輛過 戶完畢證明手續。 6.車輛過戶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脫檢罰款、脫檢扣分、繳納車輛保險、補檢車輛、車輛購置稅、托運、維修、補 辦證件、專用車輛噴涂改色、異地提檔、車船稅等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7.如因車輛管理部門的相關政策發生調整等非受讓方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等情形的,經轉受讓雙方書 面同意后,轉讓方收回車輛,由此已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受讓方承擔,中心無息退還交易價款、服務費及保證金。 8.受讓方如需將車輛過戶至異地,須自行了解當地車輛過戶相關規定,由此導致的相關風險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