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縣****
項目編號:****
掛牌價格 3.62萬元
交易品類 資產轉讓
所在地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交易機構 | 注冊、報名、競價輔導請聯系 400-696-3939 |
轉讓方承諾
我方擬轉讓所持有標的資產,并通過“浙交匯”平臺公開披露資產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思表示,轉讓標的權屬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項外,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對于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轉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本次轉讓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交易過程中自愿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浙交匯”平臺相關交易規則及規定,恪守轉讓公告約定,按照相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5)我方已認真考慮本次轉讓行為可能導致的企業經營、行業、市場、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愿意自行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風險;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及點擊登錄查看和“浙交匯”平臺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標的基本情況
| 標的名稱 | 賀蘭縣**** | ||
| 資產來源 | 企業實物資產 | ||
| 共有或他項權利情況 | 無 | ||
| 機械設備 | 名稱 | 電子汽車衡(地磅) | ||
| 規格型號 | SCS-150 | 計量單位 | 臺 | |
| 數量 | 1 | 成新率 | ||
| 主要功能用途 | 對各種載貨車輛及其裝載的貨物進行靜態或動態的重量計量 | 所在地 | ||
| 現狀分析 | 可正常使用 | |||
| 瑕疵情況 | ||||
| 其他披露內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滿日下午5時整止,期間征集意向方并辦理線上報名登記手續。符合受讓條件的意向方應在信息披露期滿日下午5時(報名截止時間)前在“浙交匯”平臺完成線上報名手續并完成保證金訂單支付,逾期無效。 2.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競買人,則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3.信息披露期滿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則按動態報價結果確定成交價和受讓方。受讓方在其被確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 4.本次轉讓標的位于賀蘭縣洪廣鎮金山村宰牛溝建筑用砂礦內。 5.本次轉讓標的以現狀為準進行交接,受讓方不得在受讓后對標的提出任何異議。 6.本次轉讓標的資產的運輸、拆裝由受讓方自行負責,運輸、拆裝的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7.信息披露期間將組織意向方到標的物所在地進行實地看樣,意向方在報名時需同時提供實地勘察證明,如無此證明,視同對本次資產實際轉讓范圍及相對應的實物已予以確認。看樣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如下:馬女士,****。 8.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等理由拒絕現狀接收、退還標的物或拒付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 9.本次資產轉讓的轉讓方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10.履約保證金:1萬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受讓方須另向轉讓方交納履約保證金,待交易合同履行完畢后無其他權益糾紛,再由轉讓方向受讓方退還履約保證金。 | ||
轉讓方簡況
| 轉讓方名稱 | 點擊登錄查看 | ||
| 注冊地 | **** | ||
| 證件類型 | 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5562P |
交易條件與資格條件
| 交易條件 | 計價方式 | 總價 | |
| 轉讓底價(萬元) | 3.62 | ||
| 是否有保留價 | 無 | ||
| 價款支付方式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方競買報名時應按照其報名項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納競買保證金至“浙交匯”平臺浙交所的存管銀行,操作路徑:浙交匯——個人中心——支付訂單——確認付款。意向方經資格確認并交納全部保證金后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受讓方被確定后,其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扣除其應交交易服務費后的余額自動轉為立約保證金,按公告約定的受讓方保證金處置方式處置,交易合同簽訂后,立約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2.本次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及成交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轉讓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受讓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3.轉讓標的物品質、數量以現場實物為準,設備的任何售后服務及維修事宜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和支付費用。資產評估基準日后的轉讓標的的價值變動,由受讓方承擔。 4.標的物交割事項: (1)關于轉讓標的,轉讓方均不提供合格證、檢驗證、許可證、技術文件,也不出具相關證明等。 (2)本次轉讓標的以現場實物現狀為準進行交接。 (3)受讓方必須自行解決所有標的物的裝載、運輸工作,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標的物的裝載、分類、拆解、運輸等)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受讓方在現場進行標的物拆解,必須征得轉讓方同意。受讓方必須事前充分考慮裝載、運輸過程所需的各種成本費用及風險。 (4)受讓方應對拆解、裝載、運輸全過程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5)受讓方付清全部轉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后10個工作日內,轉、受讓雙方完成標的物的清點交割工作,并辦理相關交割書面手續。受讓方接收人必須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6)自轉讓標的交割完成(以書面手續為準)之日起,轉讓標的的權屬歸受讓方所有。受讓方應自行承擔轉讓標的妥善保管的責任和義務。標的交割日之后發生的轉讓標的物失竊、損毀等損失的情形,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7)拆除交接的工作時間、人員登記嚴格服從轉讓方的管理。受讓方應在標的交割完成(以書面手續為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標的運輸及現場清理工作,并經轉讓方驗收合格。 5.其他事項詳見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詳見附件)。 |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或其分支機構、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法規等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特別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購、貸款等政策的,意向方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 保證金設定 | 交納金額(萬元) | 1.00 |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期滿前交納。意向方需在保證金交納截止日17:00前交納保證金(以“浙交匯”平臺保證金訂單完成支付為準)。 | ||
| 溫馨提示 | 因技術、網絡等原因,您的資金匯入銀行賬戶后,在“浙交匯”平臺-“我的賬戶”中的到賬時間可能發生遲延,請在截止時間前盡早匯入資金。 | ||
| 交納方式 | 線上; | ||
| 處置方式 | 1.受讓方被確定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扣除其交易服務費后的余額自動轉為立約保證金。浙交所在受讓方被確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立約保證金轉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不計息)。交易合同簽訂后,立約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2.如因受讓方的原因,導致雙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簽訂合同的,轉讓方有權沒收立約保證金;如因轉讓方的原因,導致雙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簽訂合同的,轉讓方應當退還受讓方立約保證金。 如交易雙方對未能簽訂的合同的原因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約定將立約保證金轉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相關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另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與浙交所無涉。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項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發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 | |
| 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是否自動延牌 | 是 | ||
| 延牌情況 | 目前已延長0個周期,已延長0個工作日 | ||
| 資產展示安排 | 展示時間:信息披露期內 展示地點:賀蘭縣**** | ||
| 交易方式 | 動態報價/在線報價 | ||
| 項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報名所需材料清單及說明.docx 、 實地勘察證明.docx 、 授權委托書.doc 、 特別事項說明.docx 、 特別事項約定.docx 、 浙交匯意向方報名時所需文本.docx 、 資產交易合同(樣稿).docx | |
| 材料附件 | |||
聯系方式
| 交易機構 | 聯系人 | 朱女士 | 電話 | 400-696-3939 |
| 傳真 | 郵箱 | |||
|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 | 網址 | www.zjpse.com | |
| 轉讓方 | 聯系人 | 王經理 | 電話 | **** |
| 傳真 | 郵箱 | ****@163.com | ||
| 地址 |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 網址 |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