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及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廣西鋼鐵焦化濃氨水競價銷售****
項目編號:****
一、競價內容 1.1競價銷售產品名稱:廣西鋼鐵焦化濃氨水 1.2提貨期限:自競價成交之日起至****。如在本次提貨期限內遇廣西鋼鐵集團進行業務調整而無該產品銷售,競價發起方將提前停止焦化濃氨水的銷售,并有權終止相應的購銷合同。 1.3產品質量標準:非標品,本次競價產品質量以廣西鋼鐵焦化廠現場實物為準,合同執行過程不支持質量異議,雙方簽訂的《柳州市新游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焦化副產品技術協議》不適用于本次合同。 1.4競價數量:3500噸(產量不足時按實際生產量供應),參與競價方的最低報價數量為2100噸,低于此數量的報價視為無效報價。 1.5付款方式:執行款到發貨原則,要求在簽訂合同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對公轉賬支付全部貨款。 1.6交貨地點和方式:廣西鋼鐵焦化廠;成交方應按競價發起方的發貨計劃按時按量提貨,自行解決焦化濃氨水產品運輸及其他所有費用。 1.7競價發起方為本次競價銷售提供咨詢服務,請各參與競價方在報價前聯系柳州市新游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經銷部,聯系人:曾敏,聯系電話:****。 二、競價要求 2.1參與競價方應具備氨水營業執照以及氨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2參與競價方須在報價前交納競價保證金伍萬元整(¥50000.00),競價保證金應以公司名義對公存入競價發起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后附),用途和摘要欄備注“焦化濃氨水競價保證金”,未按時交納競價保證金的報價視為無效。未成交方在成交結果公布后自行提交退款申請材料,競價發起方收到退款申請材料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退款手續,成交方所交的競價保證金則作為合同保證金留存競價發起方。 2.3合同簽訂后成交方應按競價發起方的發貨計劃提貨(產量不足情況下以清空庫存量為準),未能按發貨計劃按時按量完成提貨的,競價發起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并按合同未完成量的比例扣除同比例合同保證金。 2.4報價截止日期詳見柳鋼電子采招平臺報價界面。 三、競價評審 3.1報價截止后,由競價發起方價格小組對報價價格前50%的單位進行二次詢價和評審,評審按競價文件要求執行,比報價的同時考慮參與競價方信譽等因素。 3.2競價評審的有效性以二家以上(含二家)參與競價單位報價為基礎,如報價單位不夠二家,則競價發起方有權將本項競價業務作廢。 3.3如參與競價方報價偏離市場價格,則競價發起方有權將本項競價業務作廢。 3.4如放棄報價,請在競價截止日期前勾選棄標并提交,對于未勾選提交的單位,競價發起方有權取消該單位今后在我公司的參與競價資格。 3.5評審原則:綜合評定,合理高價二家單位成交(第一成交單位2100噸,第二成交單位1400噸,無第二成交單位時可由一家全部成交)。 四、其他相關要求 4.1成交方在接到競價發起方的成交通知、銷售合同后,須在當天回傳蓋章的電子合同,三個工作日內轉入全部合同貨款,到期未按照要求回傳電子合同、交款等手續視為違約,所交納的競價保證金全部扣除,不予退還。 4.2成交方必須約束提貨人員遵守廠區內行車要求以及裝車要求,如有違反一經發現按違約處理,競價發起方有權扣除成交方部分或全部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競價發起方有權解除購銷合同并扣除成交方全部保證金及貨款,同時取消該公司今后在我公司的參與競價資格,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成交方自行承擔。 4.3對于提供虛假資料的成交方,競價發起方有權中止合同乃至追究法律責任。 4.4成交方在提貨運輸過程中(含廠內),所發生的安全及其他事故,均由成交方自行承擔,如給競價發起方造成損失的,由成交方負責賠償。 4.5成交方在競價發起方公司的業務行為要符合相關的規章制度和國家的法規要求,如有違反,自負其責。 競價保證金(用途和摘要欄填:焦化濃氨水競價保證金)請存入以下帳戶(賬務聯系電話****): 單位全稱:柳州市新游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開戶行:建行柳州柳北支行 賬 號:4**** 5911 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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