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勘驗時需攜帶《現場勘驗確認表》(詳見附件)。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簽署《現場勘驗確認表》(勘驗人須與承租登記聯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一名勘驗人只能代表一家意向承租方,一人代表超過兩家意向承租方勘驗則視為惡意串通,并取消相關意向承租方本項目參與資格),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提交已簽署的《現場勘驗確認表》, 同時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 意向承租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租賃明細表僅供參考,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原件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首年租金。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務費后出具交易憑證,并將首年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承租方需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將押金交納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3、出租方收到首年租金、押金之日起 10 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房屋移交。 4、本次出租標的租金支付方式:年付,首年租金通過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結算,后續租金由出租方和最終承租方自行結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個月,由最終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賬戶,以后年度以此類推。本次掛牌價為含稅價。項目成交后,出租方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開具發票。 5、轉租的要求: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將房屋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租、轉包、轉借,否則出租方有權無條件收回房屋。 6、費用的負擔:租賃期間水費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電費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水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外的一切其他稅、費(包括但不限于電、衛生、通訊、互聯網等)均由承租方承擔,并直接向有關管理單位交付。 7、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承租方自行承擔負責房屋的修繕、設施維修改造等,并自行承擔相應費用。 8、對承租房屋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9、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消防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相關部門及出租方監督檢查。承租方須確保使用房產的安全,自行、自費辦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經營、消防等相關證照、手續或批文。如需裝修及改建的報批、驗收等手續及有關費用由承租方自行負責,承租方裝修及改建必須達到政府或出租方標準或要求,并及時將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審批,驗收合格文件復印給出租方。如果發生消防部門要求出租房屋進行消防整改的情況,由承租方負責全部整改費用,承租人不得以租賃房產僅有一次消防等原因拒交遲交租金或向出租方提出賠償(補償)要求。本次資產出租后,承租方在生產、經營、使用過程中,由承租方造成的經營風險、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責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擔。 10、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1、房產租賃期間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賣、開發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租賃終止的,則租賃合同自行終止,同時出租方保留根據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房產的權利,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如發生上述情形租賃合同終止的,承租方需無條件搬出并交還該房產,出租方不承擔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費用,當年已交納租金按照實際租賃期限進行結算。 12、承租方須承諾: (一)我方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資金來源合法; (二)我方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參與本次出租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情形。(三)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13、承租押金:本項目租賃押金為****.00元,押金不計利息。租賃期間,如承租方違反本公告及《租賃合同》約定,產生違約金、賠償金、欠繳費用等,出租方有權直接從押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有權向承租方繼續追償。押金抵扣后,承租方須在 3 個工作日內補足至原約定金額。租賃期滿或合同依法解除,承租方結清全部應繳費用、辦妥標的移交手續、無其他違約行為的,出租方在 30 個工作日內將押金無息全額退還承租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