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我縣舊城區改造步伐和城市化建設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經肇源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現決定如下:
一、收回原食品廠地塊內,土地使用權人為付兆坤等10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明細如下:
二、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對該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三、請上述人員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肇源縣自然資源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肇源縣自然資源局將依法直接注銷其土地登記及土地證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書執行。
肇源縣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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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