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請意向受讓方自行或聘請專業機構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判斷項目風險及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確定受讓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次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視為其依據該內容以其獨立判斷自愿全部接受股權轉讓公告之內容并承擔轉讓標的和標的企業存在的一切相關交易風險,被確定受讓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確定最終受讓方后,最終受讓方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在20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 3.轉受雙方不得在產權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約定股權回購、利益補償等內容,不得以交易期間標的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4.期間損益:自評估基準日至產權交割日(工商變更登記日)期間,標的企業因經營活動產生的盈利或虧損而導致凈資產的增加或減少及相關權益由受讓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本次標的轉讓,轉讓方、受讓方應按照與中心的約定承擔各自的交易服務費用;本次標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稅費,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交易雙方各自承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受讓方承擔。 6.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在5個工作日將已收到的交易價款轉付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7.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