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品名 | 預估量 | 單位 | 存放地 | 品牌 | 材質 | 規格 | 資源編碼 | 備注 |
|---|---|---|---|---|---|---|---|---|
| 廢鋼鐵 | 1000 | 噸 |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馬塘工業園區云南文山鋁業有限公司工廠內 | 無 | 無 | 無 | **** | 無 |
1、該資源報價為含稅價,含13%的增值稅。當國家法定增值稅稅率發生變更時以不含稅價格不變作為基準,調整增值稅稅額。
2、該資源以實物為準,數量據實結算,欠量不補,若超量,上浮數量不得超過計劃數量的5%;不出具質量證明書,建議意向客戶在報價前到物資處置現場進行現場踏勘,已報價的物資視為已進行現場踏勘,默認接受該物資的實際現狀(包括但不限于成分、質量、數量、價值及瑕疵等),不再另行對該標的物進行驗收、不得以指標、質量等理由毀約或違約,我方提供的實物圖片、成分指標等僅供參考,不作為質量依據。
3、付款方式:銀行電匯支付,先款后貨。
4、成交后3個工作日內憑蓋有西昌積微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業務專用章的成交及服務費收取通知書(成交及繳費通知書(長協會員))與云南文山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對接合同事宜。在簽訂合同前需要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10%作為履約保證金,簽訂合同后,買方預付貨款,賣方按預付貨款所能覆蓋貨值量交貨,履約保證金可從最后一批貨款中進行抵扣。
5、買方負責裝運并承擔相應費用,裝運過程中產生的安全、環保問題買方自行負責,買方應按賣方提貨要求派車自提,若買方連續3天未按賣方要求及時提貨,第4天起,每天需向賣方支付2千元(或從已支付的貨款中扣除)作為保管、倉儲等費用。若因買方不及時提貨影響賣方正常生產經營的,賣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全額懲處履約保證金,同時將該客戶列入誠信檔案,對造成的損失賣方保留依法追究權利。
6、合同執行期限:成交的物資必須在合同生效起50個日歷天內全部提完,不按時履行合同的視為違約,全額扣除相應保證金。
7、合同履行中,成交物資不允許挑選裝貨,需整批裝運。除成交物資外,不允許夾帶其他任何資源。
8、合同履行中,買方必須嚴格執行賣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和規章制度,否則賣方有權按照管理規定和規章制度對買方進行考核。
9、買方必須具備能夠承擔項目運營費用及不可預見風險能力,必須符合加工場當地環保部門要求,具有回收、利用、中間堆放及處理的相關設施,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保證在中間堆放或最終處置過程中,不產生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10、買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賣方;如若買方在運輸、利用、處置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受到當地政府部門的懲處,由買方承擔所有責任及懲處;同時,還必須全部承擔當地政府部門對賣方的所有懲處。
11、其他提貨要求:
(1)、節假日及下班時間不得出廠。
(2)、進廠裝貨車輛必須放空水箱,現場如發現未按要求執行的,懲處500元/車次,并放空后重新過磅。超3車次的,解除合同并懲處全部履約保證金(合同總金額10%),同時將該客戶列入誠信檔案。
(3)、車輛過磅后停放到西門出口處辦理出廠手續,過后30分鐘內出廠,不得返回裝貨現場。
(4)、裝貨過程中如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解除合同并懲處履約保證金(合同總金額10%),同時將該客戶列入誠信檔案對造成其他損失的,我方依法保留追究權利。情節嚴重的,報警處理
(5)、看貨(貨物相關咨詢)聯系人:點擊登錄查看:****
12、積微循環平臺收取成交用戶含稅成交總金額(成交價*實際量)的1%為平臺服務費,服務費按照平臺交易規則由系統從用戶競價保證金中自動劃轉至西昌積微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由西昌積微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開具稅率6%的服務費發票。
13、平臺聯系人:田先生:****;于先生:****。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