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 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 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 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 件。
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 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1.1.1.7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 經發包人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形成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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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 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 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 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 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4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 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5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負責工程 設計并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1.1.2.7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 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1.1.2.8 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 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1.2.9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 的總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 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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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 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 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 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 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 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8 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 生活設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0 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占用的 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 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第 7.3.2 項〔開 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 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項〔竣工日期〕的 約定確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 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4.4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 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 7
期起計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1.4.6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 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 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 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 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 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 的金額。
1.1.5.5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 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 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 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1.5.6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 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 式。
1.1.5.7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 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1.1.5.8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 8
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 目。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 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 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 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 標準和規范
1.4.1 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 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 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 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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