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點擊登錄查看
施工單位: 江蘇曉宇水利建設有限公司
簽訂日期:2025 年 11 月 06 日
本節全文引用《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 年版)第 4 章第 1 節通用合同條款。
1.1.2.2 發包人:點擊登錄查看。
1.1.2.3 承包人:江蘇曉宇水利建設有限公司。
1.1.2.5 分包人:/ 。
1.1.2.6 監理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1.1.4.5 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 2 年。
進入合同文件的各項文件及其優先順序是見通用合同條款 1.4 條。
1.7.2 來往函件均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送達(填寫文件送達地點)。
2.3.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場地范圍為:詳見圖紙。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場地范圍為:詳見圖紙。
設備由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無需業主協調。
3.1.1 監理人須根據發包人事先批準的權力范圍行使權力,發包人批準的權力范圍:(填寫監理人須經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權力,以下示例供參考)
(1)按第 4.3 款約定,批準工程的分包;
(2)按第 11.3 款約定,確定延長完工期限;
(3)按第 12 款約定,涉及全局的暫停施工、復工;
(4)按第 15 款約定,當變更引起任何合同價格變動時作出變更決定;
(5)按第 15.6 款約定,批準暫列金額的使用;
(6)按第 23 款約定,索賠的批準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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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人在投標時應充分考慮本招標工程施工期間可能發生的汛情和雨季。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應包含上述影響可能帶來的費用,并不得以此理由提出索賠。
(2)承包人應負責《技術條款》規定的有關設備的采購,并保證質量符合要求。所有設備的生產廠家必須是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的專業廠家,主要設備正式采購前應由承包人組織發包人和監理人對廠家進行考察,并得到監理人的批準后方可采購。工程試運行、聯合試運行,由承包人負責并保證符合要求。
(3)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主要管理人員、質量檢查員、安全員等必須掛牌上崗。
(4)對與本合同實施有關的各類驗收、上級領導視察及檢查工作等,承包人應積極配合、參加,并承擔相應費用。
(5)承包人投標文件中所列的主要設備、主要施工人員必須足額到場,否則發包人予以罰款,并從當期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6)承包人所采購的主要構件在采購前須向監理申報擬采購構件的生產廠家及主要技術標準等內容,經監理批準后方可采購。
(7)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合同義務。
本工程不允許分包和轉包。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須同時提供項目負責人及項目技術負責人資質證書,項目負責人的資質書交由宿遷市****
承包人指派的項目負責人應保證每月到位不少于22個日歷天,否則,將向委托人承擔1000元/天的違約金。項目技術負責人保證每月到位不少于22個工作日,否則,將向委托人承擔500元/天的違約金。以上人員外出或請假的,必須按照規定填報外勤任務單或請假條,履行請假手續,否則視為缺勤。施工作業處于混凝土澆筑、結構吊裝、預應力張拉、隱蔽工程施工等重點時段和關鍵環節的,以及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施工時,項目負責人、技術員、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保證在崗在位
認真履行職責,不得請假,否則,將向委托人承擔 1000 元/人次的違約金,資料員按照施工進度提供相應的資料,否則,將向委托人承擔 500/次的違約金。
本工程發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占地的,應在發包人提供的臨時征占地范圍內,超出范圍以外的由承包人自行辦理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發包人不提供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的約定: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 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上述手續。如果承包人對損壞的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不及時維修,發包人有權指定其他承包人完成本項工作,所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使用工程用地范圍內的原有道路并使其造成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重建,達到不低于現狀質量水平。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對危險性較大, 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工程, 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報監理人批準, 對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 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其中專家 1/2 人員應經發包人同意。
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決定。
| 序號 | 項目及其說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違約金(元/天) |
|---|
| 1 | 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施工項目 | 150日歷天 | 5000 |
|---|
工期提前的獎金約定:無。
(5)承包人承擔暫停施工責任的其他情形:由于現場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3)發包人承擔暫停施工責任的其他情形:無。
13.7.4 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評定的約定:承包人應在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自評合格以及監理人抽檢后,由監理人組織發包人委托建管機構、承包人、勘測、設計等單位組成的聯合小組,共同檢查核定其質量等級并填寫簽證表。
13.7.7 工程合格標準為:見《水利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范》(DB32/T2334 - 2013);優良標準為:見《水利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范》(DB32/T2334 - 2013)。達到優良的獎金為:無。
14.1.5 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進場后的交貨檢查和驗收中,承包人應檢查產品是否有出廠合格證、設備安裝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對在運輸和存放過程中發生的變形、受潮、損壞等問題應做好記錄,并進行妥善處理。
14.1.6 本工程實行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由承包人制備,記錄應真實齊全,參與見證取樣人員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6)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其工程總量的15%,未超出工程總量15%的且不影響工程使用的情況下不予變更,單價不予調整;關鍵項目: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詢價確定,單價調整方式: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詢價確定。同時新增清單中沒有的項目,參照《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蘇政發〔2004〕48號)進行結算。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5.5.2 承包人實現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為:無。
15.8.1 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方式選擇暫估價項目供應商或分包人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詢價確定。
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不考慮物價波動等影響,不予調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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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后,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合同價10%的預付款保函后,發包人支付合同價的10%作為預付款。
17.3工程進度付款
合同簽訂后,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合同價10%的預付款保函后,發包人支付合同價的10%作為預付款;完成工程量的50%付至合同價款的40%,工程完工經區級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總價款的80%;經市級竣工驗收且整改完成后付至審計結算價的97%;余款待缺陷責任期滿后付清。剩余價款待竣工驗收滿兩年且無質量問題后付清(無息);其中每次撥付工程進度款的20%轉入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每次款項支付前,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要求開具合格的增值稅發票,否則招標人有權拒絕付款。
注:甲方有權按合同規定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對乙方的罰款及違約金;在進行工程進度款申請時,施工單位必須提供工程進度相應的階段性施工資料,且在監理、審計、項目法人單位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報賬申請。
17.4質量保證金
17.4.1質量保證金總額為簽約合同價的3%。(無息)
17.5竣工(完工)結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應提交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
17.6最終結清
17.6.1最終結清申請單
(1)承包人應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一式4份。
17.7竣工財務決算
發包人負責編制本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承包人負責提供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相關材料。
18竣工驗收(驗收)
按照江蘇省高標準農田項目驗收實施辦法(蘇農建(2021)16號)等相關規范執行。
19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9.1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時間
本工程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計算如下:市級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開始計算(以完工驗收鑒定書簽訂的時間為準)。
20保險
20.1工程保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或)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人:承包人;
投保內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期限:根據工程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0.4第三者責任險
20.4.2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率:根據工程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根據工程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0.5其他保險
需要投保的其他內容:根據工程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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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期限: 根據工程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0.6 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險憑證
承包人提交保險憑證的期限: 根據工程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保險條件: 根據工程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0.6.4 保險金不足的補償
承包人負責補償的范圍與金額: 根據界定責任承擔;
發包人負責補償的范圍與金額: 無。
24 爭議的解決
24.1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不愿提請爭議評審或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約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向宿豫區****
25 補充條款
25.1 串通投標行為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一)承包人被舉報或經核查發現其存在法律法規所列串通投標或弄虛作假情形的,發包人應書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應在接到發包人書面告知后7日內,向發包人提供相關舉證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舉證或其舉證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行為的,均視同承包人存在違約責任,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額3%的違約金。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標或弄虛作假行為,被行政監管部門查處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不影響本合同違約責任履行,承包人仍須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四)承包人應按照投標承諾和備案合同約定派駐現場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并確保項目管理機構主要成員常駐施工現場,原則上不得調整; 確需調整的,需經發包人同意。發包人應在進場施工前嚴格核對進場施工隊伍,承包人擅自改變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的,一律不得進場施工。
(五)承包人存在合同違約行為的,應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發包人應通過工程款結算方式,將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扣除,也有權從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發包人應同時將承包人違約處理情況及時報送相關行政監管部門。
25.2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合同管理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施工企業保證不克扣和拖欠工資,不以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三)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建設方(發包人)須按時足額按合同定向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存入工資款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四)施工方(承包人)應主動將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表報建設方(發包人)審定。建設方(發包人)應對施工方(承包人)實際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審查。
(五)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規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并向建設方(發包人)支付實際拖欠農民工工資總額2倍的違約金。建設方(發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規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實際拖欠農民工工資總額2倍的違約金。
25.3 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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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二)轉包、違法分包違約責任。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經核查,發現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規及《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
25.4 環境污染行為合同管理實施細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開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動履行污染物排放申報制度,積極完善各項申報手續。
(二)禁止違法夜間施工,杜絕噪聲擾民現象發生。
(三)施工、作業現場采取隔離酒水、圍擋、場地硬化、料場遮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運輸車輛密閉、進出施工現場進行沖洗,嚴防沿途拋灑、揚散。
(五)項目建設方(發包人)在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同時,應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環境保護各項措施;施工方(承包人)應主動積極配合建設方(發包人)依法完善各項環保手續并規范施工,杜絕環境污染及擾民現象發生。施工方(承包人)違反本條規定情形的,每發生一次應向建設方(發包人)支付 1 萬元至 5 萬元違約金。
項目建筑物料供應、渣土運輸等服務方在物料供應、運輸服務過程中,違反本條規定情形,導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拋灑、揚散的,每發生一次,應由施工方(承包人)向建設方(發包人)支付1 萬元至 5 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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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登錄查看(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為實施,已接受江蘇曉宇水利建設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的投標,并確定為中標人。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附件二:廉政合同(一)
工程廉政合同(一)
(發包人與承包人)
發包人: 點擊登錄查看
承包人: 江蘇曉宇水利建設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建設優質、高效、有序地進行, 點擊登錄查看(以下簡稱“發包人”),與承擔 2025 年度江蘇省宿遷市****
第一條 承、發包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法規及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
(二)嚴格執行 2025 年度江蘇省宿遷市****
(三)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除外),嚴禁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加強對本方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五)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和督促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并加強對本方工作人員的批評教育,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發現重大違紀違法行為,應向執紀執法機關舉報。
第二條 發包人在廉政建設方面的義務
(一)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在施工單位安插親友及介紹銷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購物資設備的銷售單位或部門;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承包人的工程項目分包;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工程款或超進度撥付工程款;嚴禁私設小金庫。
(二)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及收受干股,或以賭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財物。
(三)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讓承包人報銷應由發包人或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為承包人謀取不當利益。
(四)發包人工作人員不準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要求承包人提供交通工具、通訊工具、高檔辦公用品等。
(五)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特定關系人(近親屬及其它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出國(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承包人謀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承包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
(七)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要求或者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車等物品,不準收受承包人為其以
明顯低于市場價購置住房或以劣換優、以借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
(八)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不準違反規定從事與承包人施工項目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等經濟活動。
(九)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在與承包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企事業單位兼職、兼職取酬、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十)發包人或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承包人謀取利益,由承包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進行其他合作投資,或委托承包人投資證券、期貨或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并獲取“收益”,或雖然出資,但獲取“利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或授意承包人以本規定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特定關系人。
第三條 承包人在廉政建設方面的義務
(一)承包人不準以任何形式向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饋贈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及贈送干股,或以賭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贈送發包人財物。
(二)承包人不準以任何名義為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發包人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承包人不準以任何理由邀請發包人工作人員參加對承建的工程項目有影響的宴請及娛樂活動;不準為其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高檔辦公用品等。
(四)承包人不準為發包人工作人員住房裝修、婚喪嫁娶、特定關系人出國(境)旅游提供方便;不準為發包人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以安排工作為名,使其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
(五)承包人不準贈送發包人工作人員住房、汽車等物品,不準為其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置住房或以劣換優、以借為名贈送住房。
(六)承包人不準違反規定將承建的施工項目分包或非法轉包。
(七)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與該工程的監理單位串通,違反工程計量、資金支付、質量驗評、竣工驗收等有關規定和程序,損害發包人利益,影響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
(八)按照發包人和監督部門的要求,對農民工工資實行銀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發包人若違反本《廉政合同》有關規定的,對違紀違規人員,由發包人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二)承包人若違反本《廉政合同》有關規定的,對違紀違規人員,由承包人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三)承包人每發生一起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和義務的,除承擔(二)項的責任外,根據責任輕重還必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2000至5000元。
第五條 督查單位
雙方約定:自愿接受上級部門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發包雙方應積極配合督查單位的檢查,包括提供有關資料和財務賬冊憑證,接受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見。
第六條 檢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約情況由督查單位主持,承、發包雙方共同派員參加,檢查方式為座談、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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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資料及財務賬冊或由各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等。檢查時間、次數、方式、檢查結論和執行違約責任等由雙方協商確定,如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督查單位依據事實裁定。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工程開工之日起至該合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止。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伍份,承、發包雙方各執貳份,送交督查單位壹份。
發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廉政合同(二)
工程廉政合同(二)
(監理人與承包人)
監理人: 點擊登錄查看
承包人: 江蘇曉宇水利建設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建設優質、高效、有序地進行,2025年度江蘇省宿遷市****
第一條: 監理人、承包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二)嚴格執行監理、施工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三)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除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之外),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業主的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加強對本方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五)發現對方工作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和督促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并嚴肅查處本方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
(六)按工程建設單位要求組織開展廉政文化"進工地"活動。
第二條 監理人在廉政建設方面的義務
(一)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在施工單位安插親友及介紹銷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購物資設備的銷售單位或部門;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承包人的工程項目分包;不得超進度計量工程款。
(二)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及收受干股,或以賭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財物。
(三)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在承包人報銷應由監理人或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為承包人謀取不當利益。
(四)監理人工作人員不準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要求承包人提供交通工具、通訊工具、高檔辦公用品等。
(五)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特定關系人(近親屬及其它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出國(境)旅游提供方便;不準為特定關系人以安排工作為名,使其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
(六)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承包人謀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承包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
(七)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要求或者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車等物品,不準收受承包人為其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置住房或以劣換優、以借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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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在與承包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企事業單位兼職、兼職取酬、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九)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準無正當理由由拖延簽發工程量清單、資金支付,損害承包人利益,影響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
(十)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承包人謀取利益,由承包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進行其他合作投資,或委托承包人投資證券、期貨或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并獲取“收益”,或雖然出資,但獲取“利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或授意承包人以本規定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特定關系人。
第三條 承包人在廉政建設方面的義務
(一)承包人不以任何形式向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饋贈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及贈送干股,或通過賭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贈送監理人財物。
(二)承包人不以任何名義為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監理人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承包人不以任何理由邀請監理人工作人員參加對承建的工程項目有影響的宴請及娛樂活動;不準為其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高檔辦公用品等。
(四)承包人不為監理人工作人員住房裝修、婚嫁嫁娶、特定關系人出國(境)旅游提供方便;不準為監理人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以安排工作為名,使其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
(五)承包人不準贈送監理人工作人員住房、汽車等物品,不準為其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置住房或以劣換優、以借為名贈送住房。
(六)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施工合同條款,不準與該工程的監理單位串通,違反工程計量、資金支付、質量驗評、竣工驗收等有關規定和程序,損害發包人利益,影響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
(七)按照發包人和監督部門的要求,對農民工工資實行銀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監理人違反本《廉政合同》有關條款的,對違紀人員,由監理人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查處,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二)承包人違反本《廉政合同》有關條款的,對違紀人員,由承包人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給監理人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三)承包人每發生一起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和義務的,除承擔(二)項的責任外,根據責任輕重還必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2000至5000元。
第五條 督查單位
雙方約定:雙方各自在接受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同時,自愿接受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督查單位的檢查,包括提供有關資料和財務賬冊憑證,接受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見。
第六條 檢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約情況由督查單位主持,甲乙雙方共同派人參加,檢查方式為座談、問卷調查、查看資料及財務賬冊或由各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等。檢查時間、次數、方式、檢查結論和執行違約責任等由雙方協商確定,如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督查單位依據事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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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監理人、承包人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止。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伍份,監理人、承包人雙方各執貳份,送交督查單位壹份。
監 理 人: (蓋章)
承包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法定代表人: (簽名)
或授權代理人: (簽名)
或授權代理人: (簽名)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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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資金安全合同及工程安全生產合同
資金安全合同
發包人: 點擊登錄查看
承包人: 江蘇曉宇水利建設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和國家四部委《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確保實現江蘇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四個安全"目標,(以下簡稱"發包人")與(以下簡稱"承包人")協商一致,自愿簽訂以下資金安全合同。
第一條 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嚴格執行財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原則(即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專款專用、效益原則)和省重點水利工程財務管理辦法等規定。
(二)嚴格執行合同各項規定,自覺按合同辦事,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支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保留金等。
(三)對承包人申報的經濟合同結算審核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嚴禁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四)發包人不為承包人指定分包或指定原材料供應商。
(五)嚴格執行國家四部委《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發包人"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等進行管理、檢查和監督",加強對材料或設備供貨廠商合同專項資金安全的監督。
(六)發現承包人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資金安全的行為,及時提醒和督促承包人糾正,必要時停止資金支付,并向雙方的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及監督部門通報。
第二條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承包人從發包人取得的資金必須用于承接的,承包人必須在工程所在地由發包人指定的銀行開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單獨建賬。
(二)承包人從發包人取得的銀行匯票、本票、支票不得轉讓給其他單位。施工進度款和工程預付款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轉入后方公司。
(三)承包人保證不外借、挪用、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通過權益轉讓、抵押、質押、擔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
(四)承包人專項資金支出的各項費用必須真實、合理并依據充分。費用支出要嚴格按內部相互制約的審批流程操作,報銷憑證要合法合理。嚴禁使用虛假憑證、發票,嚴禁報假賬。
(五)專項資金支出結算原則上用銀行轉賬,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六)承包人施工過程中如使用農民工的,要保證不拖欠農民工工資。如發包人收到對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舉報并經查實的,發包人有權從工程款中暫扣部分作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待弄清原因、分清責任、承包人支付完農民工工資后返還,或者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代扣相應部分,并直接支付給農民工。
(七)承包人不得違法轉包和違規分包工程項目(招標文件中指定分包除外),否則發包人有權停止支付工程款。
(八)承包人資金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發包人及發包人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的監督,承包人要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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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賬冊和憑證。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發包人若違反本《資金安全合同》有關規定的,對違紀人員,由發包人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查處,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構成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承包人若違反本《資金安全合同》有關規定的,對違紀人員,由承包人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查處,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構成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甲、乙雙方都應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將業務支出具體情況透露給本合同雙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否則受害方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工程合同簽字之日起至該合同段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止。
第五條 督查單位
雙方約定:雙方各自在接受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同時,自愿接受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發包雙方應積極配合督查單位的檢查,包括提供有關資料和財務賬冊,接受提出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見。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伍份, 承發包雙方各執貳份, 送交督查單位壹份。
發包人:(蓋章)
承 包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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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點擊登錄查看(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江蘇曉宇水利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創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環境,切實做好本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簽訂安全生產合同。具體如下:
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9.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應具備有效的安檢合格證明,并經安全員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間應定期檢查,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10.施工現場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標志牌。
11.建立主要危險源備案制度,要明確潛在隱患、防范措施和落實責任人。
12.乙方必須按照本工程項目特點,組織制定本工程實施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果發生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其它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并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違約責任
如因甲方違約造成安全事故,將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如因乙方違約造成安全事故,將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和加蓋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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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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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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