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 工程名稱
蘭州市****
# GF-2012-0202
編號:
#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 工程名稱: 蘭州市****
委托人(全稱):點擊登錄查看
監理人(全稱):甘肅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蒲積秀,身份證號碼: ****040648,注冊號:****。
簽約酬金: 肆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整(大寫);(¥497700.00元),取費費率: 1.53%,含稅金6%。監理結算金額:最終以施工審計結算金額為依據×取費費率作為最終結算金額。包括: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 a、附錄 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2.1.1、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 7 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 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 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項;
(19) 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 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 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 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2.1.3、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 a 中約定。
2.2、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監理依據包括:
(1) 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 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 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 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 7 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2.3.4、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 嚴重過失行為的;
(2) 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 涉嫌犯罪的;
(4) 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 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 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的,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2.4.4、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義務
3.1、告知
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答復
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7、支付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4.2.2、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 28 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 7 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 7 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 182 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 182 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 4.2 款約定的責任。
6.3.4、監理人在專用條件 5.3 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 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 4.2.3 款約定的責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 14 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
8.1、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
8.2、檢測費用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咨詢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在涉及工程延期__/天內和(或)金額/__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監理人應在簽訂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并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委托人1份監理規劃,每月的5日前向
委托人提供1份上月的《監理月報》,具體要求在工地會議上明確。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于: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14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天內,現場移交。
3. 委托人義務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 /。
3.6 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7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4. 違約責任
4.1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概算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4.2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肆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整(大寫): (¥497700.00元),取費費率: 1.53%,含
稅金6%。最終以施工審計結算金額為依據×取費費率作為最終結算金額。
(首次支付): 合同簽訂后7日內,支付30%的監理費,即14.931萬元。
(中間支付): 根據工程實際完成產值×監理中標費率,每月支付一次監理費,支付至80%; 竣工驗收合格
后,支付至90%;工程審計完成后,支付至最終結算監理費的97%。
(末次支付):責任缺陷期結束后7日內,付清剩余3%的監理費余款。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本合同生效條件: 雙方簽字蓋章后。
最終以施工審計結算金額為依據×取費費率作為最終結算金額。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2)種方式:
(1)提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后/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后/天內支付咨詢費用。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及以后的3年內監理單位不得出版與本項目或本工程監理服務有關資料。在前述期限以后,監理單位未經業主同意不得在出版中涉及業主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濟情報。
| 名稱 | 數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時間 |
|---|---|---|---|
| 1. 工程技術人員 | 無 | 無 | 無 |
| 2. 輔助工作人員 | 無 | 無 | 無 |
| 3. 其他人員 | 無 | 無 | 無 |
| 名稱 | 數量 | 面積 | 提供時間 |
|---|---|---|---|
| 1. 辦公用房 | 1 | 20m2 | 工程開工前 |
| 2. 生活用房 | 1 | 20m2 | 工程開工前 |
| 3. 試驗用房 | 無 | 無 | 無 |
| 4. 樣品用房 | 無 | 無 | 無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 無 |
| 名稱 | 份數 | 提供時間 | 備注 |
|---|---|---|---|
| 1. 工程立項文件 | / | / |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開工前5日內 | / |
|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 | 1 | 開工前5日內 | 無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 1 | 開工前5日內 | 無 |
|5. 施工許可文件|1|開工前5日內|無|
|6. 其他文件|無|無|無|
| 名稱 | 數量 | 型號與規格 | 提供時間 |
|---|---|---|---|
| 1. 通訊設備 | 無 | 無 | 無 |
| 2. 辦公設備 | 無 | 無 | 無 |
| 3. 交通工具 | 無 | 無 | 無 |
| 4. 檢測和試驗設備 | 無 | 無 | 無 |
中標通知書
中標編號:E********
甘肅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你單位于****所遞交的蘭州市元托峁溝及大灘南河道水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理的投標文件已經評標委員會評定,并被我方接受,中標公示期滿,貴單位中標,請于收到本中標通知書后30日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具體中標內容如下:
|中標價(大寫人民幣)|肆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整|
|—-|—-|
|總監理工程師|蒲積秀|身份證號|****040648|
|所監理工程開工時間|****|
|所監理工程竣工時間|****|
|負責|陽何印明|年月日|
|負責|之錢印彬|年月日|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行業監管部門:|年月日|
1.本中標通知書一式5份,項目業主單位、中標單位、招標代理單位、行業監管部門、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一份;
2.此件修改無效;
3.請據此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