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 合格 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 項目 | 金額(人民幣) |
| 簽約合同價 | 捌佰柒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陸角伍分 (¥ ****.65 元) |
| (1)安全文明施工費 | 叁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壹角柒分 (¥ 311411.17 元) |
|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 / (¥ / 元) |
|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 / (¥ / 元) |
| (4)暫列金額 | 壹拾萬圓 (¥ 100000 元) |
2.合同價格形式: 固定單價合同 。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周全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5
掃
描
全
能
王
創
建
1. 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維承人。
1.1.2.3 承包人: 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 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維承人。
1. 1.2.4 監理人: 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 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 1.2.5 設計人: 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 受發包人委托負責工程設計并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 1.2.6 分包人: 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并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
1. 1.2.7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1. 1.2.8 項目經理: 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 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 1.2.9 總監理工程師: 是指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
1. 1.3 工程和設備
1. 1.3. 1 工程: 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 (或) 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 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 1.3.3 臨時工程: 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設備。
1. 1.3.4 單位工程: 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 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 1.3.5 工程設備: 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 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
1.1.3.6 施工設備: 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 但不包括工程設備、 臨時工程和材料 。
1. 1.3.7 施工現場: 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 1.3.8 臨時設施: 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 1.3.9 永久占地: 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9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