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就明確規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附件 附件 附件 溫馨提示:本文內容為轉載的內容,信息準確性與完整性由原發布方負責。平臺僅提供信息傳播渠道,不對此類內容的真實性、專業性及適用性承擔保證責任,僅供用戶參考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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