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 益陽市資陽區水利工程站
承包人: 湖南新盛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益陽市資陽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計量設施建設項目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工程名稱: 益陽市資陽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計量設施建設項目
工程地點: 益陽市資陽區
工程內容: 建設計量設施 96 處,包括大中型灌區電子計量 7 處,大中型灌區人工計量 62 處,小型灌區人工計量 27 處。
工程承包范圍:工程量清單上的全部內容。
計劃開工日期: 2025 年 11 月 1 日。
計劃竣工日期: 2026 年 1 月 29 日。
工期總日歷天 90 日歷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符合國家及行業施工規范要求,驗收達到"合格"標準。
1.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 壹佰玖拾玖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玖角捌分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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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價格形式: 固定總價
承包人項目經理: 李建輝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函及其附錄;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項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本合同于****簽訂。
本合同在益陽市資陽區水利工程站簽訂。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3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法人或委托人簽字時生效。
本合同一式陸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叁份,承包人執叁份。
益陽市資陽區水利工程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湖南新盛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25719F
地址:南縣****
郵政編碼:413200
電話:0737 - ****
傳真:0737 - ****
電子信箱:****@qq.com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縣支行
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