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書
- 合同編號:QYZC2025 - 0301號
- 項目名稱:華池縣****點擊登錄查看
- 乙方:甘肅榆鴻昇商貿有限公司
- 第1頁共7頁
招標人(甲方):點擊登錄查看
中標人(乙方):甘肅榆鴻昇商貿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
本著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項目名稱:華池縣2025-2026年度集中供熱煤炭框架協議采購第一批煤炭
采購項目
二、貨物清單
|序號|名稱|質量標準|數量(噸)|單價(元)|合計(萬元)|備注|
|—-|—-|—-|—-|—-|—-|—-|
|1|煤炭|1.混沫煤
2.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800大卡
3.灰分≤25%
4.水分<16%
5.硫≤0.8%
6.揮發分≥25%|30000|580|1740| |
三、合同金額
1.合同金額:****元(大寫:壹仟柒佰肆拾萬圓整),結算金額以具體入庫噸數為準。
2.合同金額包括運費、裝卸費、13%增值稅及合同實施過程中的不可預見費用等。
3.履約保證金:無。
四、合同履行期限、供貨地點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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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乙方所供煤品進行質量檢驗,如果煤品的質量與本協議規定的技術規格不相符,有權終止合同,同時按國家相關規定和招標文件中的條款對乙方進行處罰,并由乙方承擔化驗費。
六、付款方式
每批次煤進場驗收合格入庫后,3個工作日內付該批次煤款的30%,供熱結束前付該批次煤款的20%,2026年10月份供熱啟動前公司根據經營狀況付剩余部分煤款,其余煤款2026年12月底前付清。付款時,乙方需提供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票制)。
七、供煤要求
1.乙方負責運送甲方所需煤炭到甲方所指定的地點,并承擔在運輸過程中的損耗、運輸費用以及裝卸費用,運輸及裝卸過程中的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全力配合貨物驗證工作,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進行貨物的驗收和質檢。驗收不合格的產品或乙方未按要求供煤的,乙方必須無條件退貨并重新供煤,直至驗收合格為止。
3.所供煤炭經驗收合格并經甲方使用確認合格后,方能辦理貨款結算手續。本次采購煤炭價格依據中標供應方的中標價執行。
八、質保期及售后服務要求
1.本合同的質量保證期自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45日。
2.乙方應保證所供煤炭是當年的優質新煤,并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
3.根據當地第三方煤質檢測機構檢驗結果,如果產品的質量與合同不符,甲方可以根據本合同向乙方提出補救措施或索賠。
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必須主動協助甲方對所供煤品進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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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沒有協助甲方更換煤炭,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乙方承擔,甲方根據合同規定對乙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九、違約責任與賠償損失
1.乙方交付的煤炭不符合《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或本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并且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總價1%的數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半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由拖延付款時,甲方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項的滯納金。
4.其它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處理。
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若對煤炭的質量有異議時,應在妥善保管煤炭的同時,自收到煤炭起15日內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異議。乙方在卸貨過程中若對煤炭的重量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異議。
2.乙方在接到甲方異議后,應在1日內負責處理并函復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3.甲方因違章操作、保管、保養不善等人為造成煤炭損毀,所提出的異議乙方不予接受。
十一、未盡事宜
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標文件》(含補充通知、澄清、答疑會議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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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含澄清等)、《中標通知書》均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有經雙方簽署確認的文件(包括會議紀要、補充協議、往來信函)即成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當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除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項下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政府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提供服務的地區的規定與本合同條款發生矛盾時,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變更相應條款,以達符合相關規范要求之目的。
5.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修改。如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應以協議的形式作為本合同附件。
6.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協商的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或雙方諒解確認后,允許延期履行或修訂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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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沒有協助甲方更換煤炭,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乙方承擔,甲方根據合同規定對乙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九、違約責任與賠償損失
1.乙方交付的煤炭不符合《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或本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并且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總價1%的數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半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拖延付款時,甲方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項的滯納金。
4.其它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處理。
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若對煤炭的質量有異議時,應在妥善保管煤炭的同時,自收到煤炭起15日內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異議。乙方在卸貨過程中若對煤炭的重量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異議。
2.乙方在接到甲方異議后,應在1日內負責處理并函復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3.甲方因違章操作、保管、保養不善等人為造成煤炭損毀,所提出的異議乙方不予接受。
十一、未盡事宜
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標文件》(含補充通知、澄清、答疑會議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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