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標人:
現對陽春新鋼鐵財產險、機損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及吊裝險項目(招標編號:****)招標文件澄清如下:
主動澄清事項:
第二章投標人須知(一)投標須知前附表中序號13付款方式中“承保單位需要與湖南華菱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保險經紀協議,其中財產綜合險、機器損壞險及建筑工程一切險需要支付給保險經紀公司保費的17%作為經紀費。”更改為:
“中標單位需要與湖南華菱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保險經紀協議,其中財產綜合險、機器損壞險需要支付給湖南華菱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保費的17%作為經紀費;建筑工程一切險需要支付給湖南華菱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保費的15%作為經紀費。”
第四章招標需求中第八項合同簽訂中第1點“招標人委托湖南華菱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負責其保險事項,中標單位與湖南華菱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一份保險經紀合同,中標單位須向湖南華菱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金額的17%的經紀費。”更改為:
“招標人委托湖南華菱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負責其保險事項,中標單位需要與湖南華菱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一份保險經紀協議,中標單位須向湖南華菱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支付財產綜合險、機器損壞險保費金額的17%的經紀費和建筑工程一切險保費金額的15%的經紀費。”
本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開標時間、投標保證金到賬截止時間、保單生效截止時間延期至****9:00。
招標文件與本澄清公告矛盾的,以本澄清公告為準,其余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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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文件附件: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