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
及維修工程 施工招標公告
(資格后審 電子招標)
南通市**** 已經批準建設,工程所需資金為財政資金,且已落實,擬通過招標資格后審方式確定施工單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南通市****
2、工程內容:詳見本工程《工程量清單》;
3、工程規模:詳見本工程《工程量清單》;
4、工程質量:合格;
5、計劃工期:20日歷天;
二、標段劃分:
| 標段劃分 | 合同估算價 (元) | 申請人 資質類別及等級 | 項目負責人 等 級 |
| 南通市**** | 68577.23 | 具備城市**** | 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或機電工程專業貳級及以上 |
三、投標單位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3.1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有具備城市****,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具備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或機電工程專業貳級及以上。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當日,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結果未處于不合格狀態。
3.2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的必要合格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有訂立合同的能力;
2、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3、企業沒有因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
4、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滿足招標公告要求;
5、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6、資格審查申請書中的所有內容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7、擬派項目負責人資質類別、等級滿足招標公告要求且無在建工程;
8、擬派項目負責人為投標企業正式人員,不得兼職。
9、用CA證書網上報名,報名后才能下載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圖紙、招標控制價、招標文件澄清等內容。
辦理CA證書具體詳見新點電子交易平臺-首頁-辦事指南-下載專區 “標證通操作指南”。
3.3本次招標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4各投標人均可就本招標項目上述標段中的 1 (具體數量)個標段投標,但最多允許中標 1 (具體數量)個標段。
四、招標文件等獲取方式:
4.1本工程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招標人不組織投標人對工程現場的集中踏勘。凡有意參加投標者需要網上報名,請在投標截止前登錄新點電子交易平臺-投標人登陸-海門專區****
備注:已經在新點電子交易平臺-投標人登陸-海門專區注冊的投標人,直接登錄新點電子交易平臺-投標人登陸-海門專區進行報名,未注冊的投標單位請訪問新點電子交易平臺進行注冊,并按照《關于做好南通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息庫申報的通知》要求提交后進行網上報名。
五、投標文件的遞交
5.1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下同)為****14時00分,文本投標文件遞交地點為用CA證書網上報名,報名后才能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投標文件遞交的信息系統為新點電子交易平臺-投標人登陸-海門專區。
5.2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六、評標辦法:價格單因素評標辦法(最低價)
(一)對資格審查文件進行評審,只有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單位方可參加商務標的開標、評標。
(二)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各投標人必須滿足招標文件中的工期和質量等要求后方可參加商務標的評標。
(三)對投標報價進行評分,評分采用百分制,得分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兩位小數。以得分最高者為第一中標候選人。若最高得分及報價均相同時,由現場招標人抽簽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
(四)、投標報價(100分)
(1)設定投標招標控制價:詳見招標文件
(2)確定有效報價:投標報價低于或等于招標控制價為有效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投標報價按無效標處理)。
(3)確定評標基準價:以有效報價最低的為評標基準價;
(4)計算投標報價得分:
①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等的得100分;
②各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比較,每上浮1%扣0.15分,不足1%的采用插入法,得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注: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后,上述的評標基準價不因招投標當事人質疑、投訴、復議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變,但評標過程中的計算錯誤可作調整;有效投標文件是指未被評標委員會判定為無效標的投標文件。
評委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推薦有排序的1-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經評委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如投標報價相同時,由現場招標人抽簽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
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第一中標候選人因異議、投訴被取消中標資格或放棄中標資格的,招標人將重新組織招標。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評標委員會依據相關法規研究確定。
七、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發布在新點電子交易平臺網上。
八、其他事項:
8.1本工程采用遠程不見面交易的模式,具體詳見招標文件。
8.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不予接受。
8.3招標公告系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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