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淳開杭州****
致招標文件持有者:
杭淳開杭州****
一、對招標文件補遺修改如下:
1.(1)招標文件網(wǎng)上下載時間延長至:****09時30分;
(2)提交疑問截止日為****16時30分。招標人將于****前在浙江交通集團電子招標采購管理系統(tǒng)上發(fā)布補充(澄清、修改)文件。
(3)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修改為:****09時30分。
(4)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7.3.1履約保證金:不要求”修改為“要求,履約保證金的形式:電匯或銀行保函或保險機構保證保險保單。若采用銀行保函則出具履約擔保的銀行級別:國有或商業(yè)銀行縣(區(qū)、市)級 及以上銀行。履約保證金的金額:合同總價的 3 %。”
2.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1)9.2.3 支付比例及支付時間:“雙方辦理完結算手續(xù)、賣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正式發(fā)票給買方后 30 天,買方支付該批材料價值 80 %的貨款,待該批次結算款第一次支付后的 30 天支付該批結算材料價值 97 %,余款3%為質保金,至質保期滿后退還(無息)以此類推,直至該批次結算款支付完畢,其他批次支付按照此支付比例支付。如因買方業(yè)主未及時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導致買方支付延遲,賣方給予一定的理解與支持。”
修改為“雙方簽訂合同后,第一次供貨前,買方向賣方支付預付款****.00(叁佰萬元整),該預付款用于最后三期結算抵扣材料款。雙方辦理完每期結算手續(xù)后,賣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正式發(fā)票給買方 30 天內付清該批次材料款。”
(2)第12條質量保證金及保證期
“12.1質量保證金辦理:按結算金額 3 %的材料款做質量保證金。”修改為“12.1質量保證金辦理:按結算金額 / %的材料款做質量保證金。”
“12.3質量保證金支付:在該批次材料質量保證期滿后由賣方書面申請,經買方審核后 30 天內,無質量問題時支付給賣方(無息)。”修改為“12.3質量保證金支付:在該批次材料質量保證期滿后由賣方書面申請,經買方審核后 / 天內,無質量問題時支付給賣方(無息)。”
(2)13條履約擔保“13.1賣方在簽訂合同前應一次性提交人民幣 / 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履約擔保可以采用履約保函的形式,額度為本合同金額的 / %。履約保函應為見索即付銀行履約保函(按招標文件/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格式開具)。”修改為“13.1賣方在簽訂合同前向買方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可以采用履約保函的形式,額度為本合同金額的 3 %。履約保函應為見索即付銀行履約保函(按招標文件/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格式開具)。”
“13.2履約擔保的有效期限為合同最后一批材料交貨驗收后一個月,如履約保函有約定期限的,根據(jù)實際交貨情況自動調整。”修改為“13.2履約擔保的有效期限為合同最后一批材料交貨驗收后六個月,如履約保函有約定期限的,根據(jù)實際交貨情況自動調整。”
請各參加本次招標的單位在收到本補遺書并無異議后,請于****16點前通過“浙江交通集團電子招標采購管理系統(tǒng)”予以確認,逾期未確認的將視為確定收到本補遺書并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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